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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停车场内车辆被砸 谁来承担赔偿责任?

浏览 :924次   更新时间:2018-02-22

据安徽商报报道 车停商场地下停车场,不料因楼上装修,车子被掉落的混凝土砸毁,损失16万余元,事后商场和装修公司都不愿担责赔偿,无奈之下车主将双方起诉至法院。近日,芜湖弋江区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担责,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
前不久,芜湖市民强先生将自己的小型越野车停放在某商场的负一层停车场,上到四楼上班。当其去停车场取车时,发现车辆已被上方通风口脱落的混凝土砸毁,经鉴定所受损失16万余元。

事后经了解,原来商场当时正在进行住宅改造及公建配套部分改造装修,七楼进行油烟净化管道施工时,未对负一楼楼顶进行封闭,混凝土坠落,砸中刚好停放在井道下的强先生的车顶部。

事情发生后,强先生多次找商场交涉,商场称整个装修工程发包给了装修公司,强先生车辆受损是装修过程中造成的,装修公司是实际侵权人,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,且停车场只为消费者提供停车便利,不收取费用,车辆进出无需商场同意;装修公司却说自己只是总承包商,具体施工分包了出去,要强先生向施工单位索赔。

-说法

装修公司担责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

无奈之下,强先生将装修公司和商场起诉至弋江区法院。弋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:装修公司作为总承包商,在进行油烟净化管道施工时,未对负一楼楼顶进行封闭,混凝土坠落砸中强先生的车辆,装修公司虽否认该事实,但商场与装修公司所签《合同协议书》确认装修公司为涉案装修工程的总承包商,施某为该工程总承包商代表,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也记载系施某所在单位施工,故认定装修公司是实际侵权人。

商场作为该停车场的所有人及管理人,停车场停车虽然不收费,但停车系其商业的配套服务,明知在进行改造装修,却未对涉案场所进行安全警示,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,依法应对强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
法官介绍说,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,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
---摘自停车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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